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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增殖放流” 保护水域资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3-08-08

来源: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虹达

编辑:刘丽红

录入:吴雪

审核:朱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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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增加水生生物种群数量,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促进渔业资源恢复7月28日,汤原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松花江支流汤旺河段共同开展非法捕捞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放流经费源自于非法捕捞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员主动承担生态补偿费。这是该院首次通过“行刑衔接”、侦查协作与配合办公室对涉渔案件运用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积极补偿破坏的水域资源生态环境。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和违法当事人、现场群众将符合松花江流域放流品种的近5000尾鲫鱼苗投放到江中。6名违法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禁渔期通告》等法律法规,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造成了渔业资源受损。经教育,违法当事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自愿采取增殖放流的形式恢复渔业资源,并表示以后要遵纪守法,爱护水生动物,保护水域环境。

 

 

 

 

近年来,汤原县检察院深入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主动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与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涉生态公益损害案件对损害修复情况开展联合考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生态修复作为涉生态公益损害案件从轻处理的前提,与行政机关联合进行修复考察。通过本次生态补偿措施的有效落实,不仅修复了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也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将依法打击和教育引导的有机统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三效合一,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有效的维护了县域渔业生态资源稳定发展,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更好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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