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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土地保护迈入法治轨道

时间:2022-04-06

来源: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晓红

编辑:刘丽红

录入:杨璐

审核:朱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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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土地的依法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从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践看,为解决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中的“单打独斗”和“各自为战”情况,必须建立和强化黑土地长效保护机制,构建严格规范的责任体系,用刚性的制度约束,扎实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黑龙江早在2016年就制定了《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对黑土耕地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但黑土地除耕地外还广泛分布在林地、草原、湿地、河湖泊等范围内。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当中,且没有直接的有关黑土地的上位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职能交叉、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2021年5月,佳木斯市汤原县检察院在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行动中,向社区、村屯网格员广泛征集案件线索。该院检察长陈旭告诉记者,专项行动中共有72名网格员向检察网格联络员反映农药包装废弃物造成的环境危害等农村面源污染线索23条,盗采盗伐林木损害生态环境线索3条。经核查后,共督促整治侵占集体土地违章建筑1474平方米,恢复被毁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合计45亩,督促整改畜禽养殖户污染问题65家,规范农药经销商违规行为165家,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黑土地形成需要日积月累,黑土地保护与利用也非朝夕之功。必须妥善处理好黑土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时鹏远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提升耕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黑土地保护利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记者注意到,《条例》进一步夯实了主体责任,增强黑土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保护责任与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未尽到黑土地保护责任的,可以不予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对于未尽到耕地保护责任的,可以将相关补贴资金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为调动组织和个人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强化黑土地保护力度,《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共8章68条,分为总则、保护利用规划、保护与修复、建设与利用、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突出针对性和权威性,标志着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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