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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办法

时间:2021-06-10

来源: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丽红

录入:杨璐

审核:朱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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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推进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 年)》及《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办法》,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自身各项工作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各项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内部监督工作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内设机构归口管理;政治部分工负责日常工作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内部监督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
 

  第二章 对检察长及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院党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本院的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民主生活会具体工作。
  院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提前 10 日将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市级纪检监察处和政治处,销求市院纪检监察处和政治处派员指导和监督。
  党组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应当将会议报告、党组成员发言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和整改措施的书面版及电子版材料,在一个月内报送市院纪检监察处和政治处。
  第六条院党组应建立院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制度,按分管战线和科室及所包括乡镇、村确定联系。并确保每年至少二次到联系点调研。
  第七条 建立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前,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本院党组述职述廉;检察长每年应当向市院党组述职述廉,并在任期内应当向市院党组面对面述职述廉一次。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院党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本院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级院党组,并分别抄送上级院纪检监察处和政治处。
  第八条院党组每年完成所内设四分之一科室的巡访工作,巡视一年后,对所巡视科室进行“回访”,监督检察巡视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巡视评估。
  院政工科应当在每年12月16日前向市院巡视工作办公室报告当年开展巡视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建立民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设立民情民意收集箱,由本院纪检组负责日常管理,按季度梳理信息,并如实向院党组汇报。
  院党组应当针对收集的民情民意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向干警反馈问题整改和解决情况,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
  第十条 建立检察长、副检察长、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及干警请、销假备案制定。
  检察长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离开本辖区或工作岗位3 个工作日以上的(含 3个工作目),应当向市院检察长请假。
  (一) 因病确需医治或休息的;
  (二) 因私确需请假处理的;
  (三) 按有关规定探亲、公休的;
  (四) 因公需要离开本辖区的;
  (五)其他确需离开本辖区或工作岗位的。
  需请、销假、续假的检察长应按照以下程序请销假、续假和备案。
  (一)请假及备案。检察长请假在离开本辖区或工作岗位以前,应当电话、书面或当面向市院检察长请假,同时向市院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二)销假及备案。检察长请假期满应当按时上班,向市院检察长销假,同时向市院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三)续假及备案。检察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及备案。
  副检察长及其他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全院干警请、销假备案参照检察长请、销假备案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院组织班子成员及内设科室负责人外出考察(3人以上),应当请示市院检察长批准。接待涉外活动应当向市院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纪检组接到对内设科室负责人和干警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依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内设各科室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十四条 办理自侦案件组织专案侦查的,应当在党员达3 人以上的专案组建立临时小组,并由本院纪检组派员担任纪检监督员。
  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业务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或立案后5 日内,通知本院纪检组,纪检组派员监督。需由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进行监督的,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业务部门可经本院检察长批准,报请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办理案件时,应当由检察长与分管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与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办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办案人员逐案层签《办案廉政承诺书》,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逐案制定《办案安全预案》。
《办案廉政承诺书》和《办案安全预案》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本院纪检组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案件时,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办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办案人员应当逐案填报《办案告知卡》、《检察人员执法廉政情况登记表》和《征求意见》(即“一案三卡”)。“一案三卡”一式三份,分别由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办理业务部门和纪检组存档。
  第十七条 纪检组每年至少二次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办案廉政工作和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察。
  第十八条 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锋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前 12 小时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填写《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现场监督通知书》(一式两份),报送本院负责主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由相关院领导指派本院纪检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印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现场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现场监督记录》一式二份,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在讯问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的纪检组分别存档,保存密级、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密级、期限相同。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先征得证人同意,并记明笔录。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全程录音、录像的内部监督,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对公诉、监所等部门办理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部监督,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治部应当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讯问、询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现场监督和有关录音、录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像资料的移送、保管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察。每年年底前,政治部、有关执法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警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应当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讯问、询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现场监督和有关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保管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察。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或者其他部门、人员在讯问,询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现场监督和有关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保管等方面有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执法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或者接受纪检检查、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同时办理入库保存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负责保管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涉案财物的入库保管手续和收据向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办案部门调用、移送、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签署意见,由办案部门到负责保管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办理涉案财物出库手续。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持借用、移送、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清单和负责保管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涉案财物的出库手续向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涉案财物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持处理结果或者清单向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治部应当对本院各项执法办案活动中扣押、冻结、处置的涉案财物的处置和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专项督察。每年年底前,政治部、有关执法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案各项执法活动中扣押、冻结、没收、处理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察和督察。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扣押、陈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办案中发生枪支弹药被抢、被盗、丢失事件或者涉枪伤之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在4 小时内将情况层报至省院办公室和省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或者发生检察人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的,应当在 4小时内将情况层报至省院办公室和省院纪检监察部门。并应当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检察长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到市院汇报情况,检讨责任。
办案中发生其他事故可能引起舆论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处理有关事项。
办案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者逾期不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遇到干扰时,应当主动向主管领导,本院政治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办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本部门干警认真、如实、逐案填写执法档案,及时报院法律政策研究存档,法律政策研究要认真做好执法档案的保密、存档等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每年对本院开展执法档案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配合市院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组织本部门干警认真,如实填写《检察人员康政档案),将干警个人信息、奖惩情况、述职述廉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一案三卡”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等情况记录归案,及时报本院政治部存档:院领导的廉政档案由本院政治部负责组织填写、存档;政治部应当认真做好廉政档案的保密存档工作
 

  第四章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院在组织竞争上岗和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工作(以下简称干部选任工作)中,应当成立领导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本院政治部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院在组织干部选任工作中所制定《实施方案》,在提交党组会讨论前,应当征求政治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院在干部选任人选提交党组会审议前,应当召开有党组书记、副书记、政工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提前把关。
  第三十二条 各级院在组织干部选任工作中,本院政治部派员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需上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的,政治部可经本院党组向市院党组提请,报请上级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院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在确定拟任或拟提拔人选后,应当征求本院政治部意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应当听取市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院在组织干部选任工作中,正式任职后一个月内,应当由本院政治部和政工部门负责人对提拔的干部进行上岗前廉政谈话或者任职谈话。
 

  第五章 对重大事项的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院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记功奖励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招(投)标和采购物品等事项,必须由党组集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院发现或者接到网络、媒体等渠道反映检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涉检网络舆情,以及突发事件发现(发生)后,应当在4小时内将情况呈报至省院办公会和省院纪检监察部门。本院应当迅速查明事发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院重大经费开支应当由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经费开支额度实行分级审批。政治部应当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按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院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必须成立领导小组,成员中应当有政治部负责人。招(投)标应当依照有关规范操作,并在招(投)标5日前通知本院政治部派员现场监督。需由市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的,可经本院检察长批准,报请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对参加投标单位和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情况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政治部应当对检察长及主管计财工作的副检察长审计对象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相关审计报告应当报本院和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院政治部应当对本院车辆管理特别是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察。车辆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制定对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对长途用车、公务用车,车辆违章和车辆保养等情况建立台账,按季度报本院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院政治部应当对本院枪支弹药和警用器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专项督察。应当制定对枪支弹药和警用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制度,对枪支弹药、警用器械、配枪人员和使用警用器械人员建立台账,按季度报本院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政治部应当会同计财部门等有关主管部,在年底前,至少对本院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款接待费、办公费、会议费、论坛、庆典费用等的预算、支出、车辆的管理、枪支弹药和警用器械的管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工作职责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年度考评中予以相应处罚。
违法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年度考评中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政治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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