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时间:2021-06-15
来源: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丽红
录入:杨璐
审核:朱孔林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试行)
为进步加强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以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中层正职干部为主,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1.中层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 5 年以上的,进行轮岗交流;需上级检察院协审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上级检察院要求统一进行。
2.在同一业务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检察官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轮岗交流。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4.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技术人员等,因工作需要可以不进行轮岗交流。
5.检察官因违反检察职责、工作纪律等被追究责任的,应当进行岗位调整。
6.业务部门人员信访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可以适时进行岗位调整。
7.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8.其他应予轮岗交流的情形。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检察工作新需求,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政治部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检察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综合考虑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2.院党组综合政治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干部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五、工作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期到岗履职,由新任岗位部门领导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轮岗前已办理未结的案件原则上由承办人继续办理。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部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5日